您所在的位置: 公司法律实务 >关于我们 >成功案例

律师介绍

彭国辉律师 中南大学硕士毕业,多年企业法律服务经验,对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各项法律事务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专长:公司股权结构设计、员工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争议、投资争议、合同纠纷争议等等。彭国辉律师专注于公司法律相...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彭国辉律师

电话号码:0755-83033186

手机号码:13928445135

邮箱地址:ppgh7981@163.com

执业证号:14403201411053844

执业律所: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一号公交大厦二楼

成功案例

借他人汽车撞死人肇事逃逸的法律责任

  原告:丘某,郭某,为交通事故中死亡人父母。

  被告:黄某,为交通事故肇事者。

  吴某一,车辆所有者。

  吴某二,吴某一之子,借车给黄某,交通事故发生时在车辆上。

  XX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为事故车辆承保公司。

  案件事实回顾:

  2013年7月14日,黄某驾驶轿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李某(搭载丘某某,系原告之子) 相撞,造成受害人丘某某死亡。涉案轿车为吴某一所有,实际支配人为吴某二 ,涉案轿车在XX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额为300000元)。 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对于该交通事故,原告诉求赔偿金额合计人民币1369108元(主要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同时,因该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黄某逃逸,已涉嫌刑事犯罪,故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审结以后再进行判决。

  本案的焦点有二,一是赔偿的标准与金额,二是赔偿的主体与额度分配。

  我方代理被告XX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庭应诉。主要从几个方面寻**律依据减轻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1、受害人应不符合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条件;2、保险公司仅应在交强险限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额外部分由其他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为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

  经一审、二审后,本案判决认定丘某、郭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损失为1074031.0 7元,X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1120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的962031.7,由黄某支付,吴某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观点: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切不可逃逸。

  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如本来不需要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如果车辆方逃逸,则交警在认定责任时,会直接认定逃逸方全部责任。由此带来的法律结果与影响是两个方面:一是可能增加责任比例,增加民事赔偿的金额;二是原本可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因逃逸而认定全部责任进而涉嫌交通肇事(本律师经办另一案件中某车主在机动车道上撞死祖孙两人,因祖孙两人逆行,车主未逃逸,责任划分为相同责任,因此车主仅需承担一半的民事赔偿责任,不需承担刑责)。

  二、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

  醉驾或酒驾的结果非常严重,直接导致两个后果,一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且需要扣分、罚款或拘留;二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因醉驾(含酒驾)为保险公司免责条款之一,因此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额度内进行理赔。

  三、借车需谨慎

  借车给他人时,需要谨慎对待。虽然法律相关规定已修改为在借车的情况下,车主承担过错责任,但在日常生活中,仍需要尽到注意义务。如果他人在借车时,已存在明显的问题,如醉酒或告知将进行非法行为,此时切不可将车辆借出供其使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928445135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一号公交大厦二楼247

粤ICP备17068557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481号 Copyright ©2018 www.1392844513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扫码关注×

添加关注,精彩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