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硕士毕业,多年企业法律服务经验,对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各项法律事务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专长:公司股权结构设计、员工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争议、投资争议、合同纠纷争议等等。彭国辉律师专注于公司法律相... 详细>>
律师姓名:彭国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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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3201411053844
执业律所: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一号公交大厦二楼
原告:丘某,郭某,为交通事故中死亡人父母。
被告:黄某,为交通事故肇事者。
吴某一,车辆所有者。
吴某二,吴某一之子,借车给黄某,交通事故发生时在车辆上。
XX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为事故车辆承保公司。
案件事实回顾:
2013年7月14日,黄某驾驶轿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李某(搭载丘某某,系原告之子) 相撞,造成受害人丘某某死亡。涉案轿车为吴某一所有,实际支配人为吴某二 ,涉案轿车在XX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额为300000元)。 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对于该交通事故,原告诉求赔偿金额合计人民币1369108元(主要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同时,因该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黄某逃逸,已涉嫌刑事犯罪,故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审结以后再进行判决。
本案的焦点有二,一是赔偿的标准与金额,二是赔偿的主体与额度分配。
我方代理被告XX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庭应诉。主要从几个方面寻**律依据减轻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1、受害人应不符合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条件;2、保险公司仅应在交强险限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额外部分由其他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为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
经一审、二审后,本案判决认定丘某、郭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损失为1074031.0 7元,X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1120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的962031.7,由黄某支付,吴某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观点: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切不可逃逸。
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如本来不需要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如果车辆方逃逸,则交警在认定责任时,会直接认定逃逸方全部责任。由此带来的法律结果与影响是两个方面:一是可能增加责任比例,增加民事赔偿的金额;二是原本可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因逃逸而认定全部责任进而涉嫌交通肇事(本律师经办另一案件中某车主在机动车道上撞死祖孙两人,因祖孙两人逆行,车主未逃逸,责任划分为相同责任,因此车主仅需承担一半的民事赔偿责任,不需承担刑责)。
二、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
醉驾或酒驾的结果非常严重,直接导致两个后果,一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且需要扣分、罚款或拘留;二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因醉驾(含酒驾)为保险公司免责条款之一,因此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额度内进行理赔。
三、借车需谨慎
借车给他人时,需要谨慎对待。虽然法律相关规定已修改为在借车的情况下,车主承担过错责任,但在日常生活中,仍需要尽到注意义务。如果他人在借车时,已存在明显的问题,如醉酒或告知将进行非法行为,此时切不可将车辆借出供其使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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