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公司法律实务 >关于我们 >成功案例

律师介绍

彭国辉律师 中南大学硕士毕业,多年企业法律服务经验,对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各项法律事务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专长:公司股权结构设计、员工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争议、投资争议、合同纠纷争议等等。彭国辉律师专注于公司法律相...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彭国辉律师

电话号码:0755-83033186

手机号码:13928445135

邮箱地址:ppgh7981@163.com

执业证号:14403201411053844

执业律所: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一号公交大厦二楼

成功案例

成功案例——保证责任在何种情况下得以免除?

民间借贷中,贷款人为保证债权安全,常常会让借款人提供保证。债权人需要明确的是保证方式有两种,法律效果也不同,对自己的保护及事后的司法程序不同;而作为保证方,在这个三方法律关系中,需要明确的是什么时候与什么情况下,保证责任可以免除。本律师在一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保证人一方的代理人,成功为其免除保证责任,以下简单分析一下该案例。

案情简介:

管某于2014年4月22日向杨某借人民币35万元,约定两天内归还,杨某同意借款,但要求刘某提供保证,于是刘某在借条上作为保证人签字。当日,杨某即将款项支付给管某。

因管某长期未归还该笔债务,杨某遂于2015年11月3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管某、刘某列为共同被告,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刘某银行帐户内的30万元现金。

代理过程及审理结果:

刘某被起诉后即委托我方作为其代理人应诉。本案的突破口在于刘某所作的保证是哪一种保证,不同的保证情况会产生不同的法律结果。经过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委托人的陈述后发现,保证人刘某确在借条上签字,但未确定保证期限与保证形式,且刘某陈述借条上多出来的一行字“保证期限两年”为原告事后自行添加,并非其亲自书写。保证人同时还确认在2014年12月前,原告一直没有向其催告还款。

根据委托人的陈述,我方即明确了代理思路,即时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要求鉴定上述关键字样的书写人与书写时间。

在庭审过程中,经多方询问及质证,原告承认“保证期限两年”系事后自己书写在借条上的。此后,我方向法官陈述本案保证人应免除全部保证义务,理由在于本案中我方系连带保证人,借贷合同未约定期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此期间,债权人未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法官经审理后,向原告阐述相关法律规定,并组织调解,最终以借款人偿还全部借款,我方委托人不需承担任何保证责任调解结案,我方委托人的银行帐户也随后解封。

案情点评:

借贷合同中的保证行为非常普遍,但相当一部分人不清楚保证的几种情况与相应的法律结果。无论是作为债权人还是保证人,均应对此有所了解,才能更好地防范风险,保障自己的利益。

对于债权人来说,一定要明确希望保证人承担什么性质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以及保证期间是多久,且这些,都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表示。同时,必须知道这些约定相应的法律后果,否则,自身的权益很容易得不到保障。

比如在此案中,债权人希望刘某做保证人从而保证自己的债权安全,但最终未能达到目的,原因何在呢?首先,没有约定保证期间,连带保证确实比一般保证更能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但保证期间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为6个月。而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则为2年。这两类情况是有区别的。同时,一定不要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保证期间是需要足够重视的一个时间段,这个时间段不因任何原因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的后果,因为在有保证的情况下,必须在保证期间在行使权利:如连带保证情况下,该催告的需要催告,并需要保留相关催告的证据,当然,最好是提起诉讼或仲裁;一般保证的情况,则在保证期间不能只是催告,还必须提起诉讼或仲裁,否则不能起到想要的法律效果。

保证人在签署保证合同时,应注意什么问题呢?首先需要尽到的是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保证人必须理解的一个前提是签署保证合同的法律后果。我遇到很多当事人,在被起诉承保证证责任后都喊冤和不理解,都和我说只是随便签了个字,哪里知道要承担这样严重的法律后果?但在法律上,签字一般视为同意合同条款,即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在此,提醒各位,保证需谨慎,签字有风险。在被追究了保证责任以后,也不要慌乱,此时,应尽早咨询律师,看如何应对,以最大程度减免责任。

因此,不管是债权人还是保证人,在涉及到自己切身利益时,都可以也应该咨询或委托相关专业人士处理,事前、事中、事后都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才可能最大限度的保障自己的利益。

本案相关法律规定:

《保证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保证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保证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保证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保证证责任。

第二十条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保证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保证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928445135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一号公交大厦二楼247

粤ICP备17068557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481号 Copyright ©2018 www.1392844513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扫码关注×

添加关注,精彩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