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公司法律实务 >关于合同 >合同法规

律师介绍

彭国辉律师 中南大学硕士毕业,多年企业法律服务经验,对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各项法律事务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专长:公司股权结构设计、员工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争议、投资争议、合同纠纷争议等等。彭国辉律师专注于公司法律相...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彭国辉律师

电话号码:0755-83033186

手机号码:13928445135

邮箱地址:ppgh7981@163.com

执业证号:14403201411053844

执业律所: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一号公交大厦二楼

合同法规

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

  核心内容: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下文详细介绍。

  向贷款人支付利息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借款人不仅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利息,而且还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向贷款人支付。支付利息期限的方式有多种,当事人既可以约定在借款期限届满时和本金一并支付,也可以约定在借款期间内分批向贷款人支付。我国金融机构对于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借款曾经实行过按年结息的办法,但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对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贷款统一实行按季度结息的做法,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20日。

  如果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虽然约定了,却约定的不明确,那么,借款人按照什么期限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呢?

  一些国家的法律对此问题有所规定。比如,意大利民法典第608条规定,消费借贷约定有利息者,除另有约定外,利息应在每年终了时支付,如消费借贷在一年终了前返还者,应在返还时支付利息。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和意大利民法典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本条的规定,在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首先应当依据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来确定,即当事人可以就支付利息的期限进行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则依据合同其他条款或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来确定。

  如果依据以上原则仍不能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那么,借款人按照以下规定的期限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一)借款合同在一年以内的,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即利息在借款合同期限届满时和本金一并支付。

  (二)借款在一年以上的,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比如,甲向乙借款100万,借款期间为两年半,未约定支付利息的期限。那么,甲应当分三批向乙支付利息,第一次支付利息的时间为借款期间一年届满时;第二次支付利息的时间为借款期间二年届满时。由于合同的履行期间剩下的时间不足一年,所以,第三次支付利息的时间为合同期间届满时和本金一起向支付。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928445135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一号公交大厦二楼247

粤ICP备17068557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481号 Copyright ©2018 www.1392844513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扫码关注×

添加关注,精彩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