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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

合同要约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核心内容:合同要约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合同的订立要经过合同要约的阶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下文深圳合同法网为您详细介绍。

  合同要约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为保证合同要约人与受要约人的权益能够得到法律的保障,我国《合同法》对合同邀约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

  《合同法》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合同法》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合同法》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合同法》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合同法》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知识总结:合同要约被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不能含糊其调、摸棱两可。对方也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否则视为对方的新要约。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不得因条件的改变面对要约的内容反悔。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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