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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识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

  核心内容:仓储合同是有偿、诺成合同,保管合同可以是无偿、有偿合同,是实践合同。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的保管人要负过错责任,保管人要承担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举证责任等。下文详细介绍。

  一、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概念

  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由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货物,存货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保管合同,又称寄存合同,是由保管人保管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由以上含义可知,两类合同都提供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范围较仓储合同更广,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二、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有什么异同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1、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自双方订立合同时成立。

  2、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无偿的,仓储合同为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不要求具有特定身份,仓储合同的仓储营业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该类业务的人。

  4、过错责任

  (1)保管、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均为过错责任;

  (2)无偿保管人仅对其故意及重大过失负责;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人的过错责任】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要承担没有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举证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条【仓储人的过错责任】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贵重物品的保管(第375条)

  声明义务,否则按一般物品赔偿。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6、第三人对物主张权利时,除被保全或执行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原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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