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硕士毕业,多年企业法律服务经验,对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各项法律事务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专长:公司股权结构设计、员工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争议、投资争议、合同纠纷争议等等。彭国辉律师专注于公司法律相... 详细>>
律师姓名:彭国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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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债之保全,亦称责任财产之保全,乃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之实现,而防止债务人财产减少之一种手段。债权人行使此项权利,须对债务人以外之第三人为主张或请求,第三人之权利亦因此而受影响,故依通说又称债权之对外效力。
债之保全方法
所谓代位权,乃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得以自己之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之权能。其规范功能,系是对于债务人消极怠于行使权利所行使之权能;所谓撤销权,乃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有害债权以财产为标的之法律行为,为保全债权,得声请法院撤销之权能,故又称为废罢诉权或撤销诉权,其规范功能,在对于债务人积极减少财产之行为所行使之权能。
由此可见:
1.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没有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而是与次债务人签订协议延长履行债务期限,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属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具体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2.进入代位权诉讼程序后,次债务人如果履行义务,只能向代位权人履行,不能向债务人履行。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义务,不能产生导致本案终结的法律后果。
3.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以主债权和次债权的成立为条件。债权成立不仅指债权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求债权的数额应当确定。债权数额的确定既可以表现为债务人、次债务人对债权的认可,也可以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加以确认。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4.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约定以代物清偿方式清偿债务的,因代物清偿协议系实践性合同,故若次债务人未实际履行代物清偿协议,则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原金钱债务并未消灭,债权人仍有权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5.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转让财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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