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硕士毕业,多年企业法律服务经验,对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各项法律事务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专长:公司股权结构设计、员工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争议、投资争议、合同纠纷争议等等。彭国辉律师专注于公司法律相... 详细>>
律师姓名:彭国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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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本文为大家整理了各类合同的主体资格条件,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 所有的合同
其主体应当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下称一般主体)(见《合同法》第九条)。
二、 买卖合同
《合同法》中未明确限制该类合同主体,因此归为一般主体,但特殊买卖合同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 )招投标买卖
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见《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1、招标主体:
(1)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见《招标投标法》第八条);
(2)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见《招标投标法》第九条);
(3)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且,
A、 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B、 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C、 有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见《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
D、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 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见《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
2、投标主体: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见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投标文件对投标任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见《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
注:联合体: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自治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见《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二)拍卖
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见《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涉及多方当事人,两种以上合同)
1、拍卖人:应为依照《拍卖法》和《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见《拍卖法》第十条);
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见《拍卖法》第十一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3)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4)有符合《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5)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见《拍卖法》第十二条);
注1: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注 2: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见《拍卖法》第二十二条);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注 3: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见《拍卖法》第九条)。
2、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与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见《拍卖法》第二十五条)。
3、竞买人、买受人(与委托人(拍卖人代理)之间的买卖合同):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注1:买受人是以最高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1) 商品房买卖合同:
A 出卖人:应具备土地使用权证(见《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条)
期房预售: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及《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见《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现房销售:需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房屋所有 权证书》(见《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2) 买受人:一般主体。
三、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一)供用电合同
1、供电方:必须具备《供电营业许可证》(见《电力法》第二十五条);
2、 用电方:一般主体。
(二)供用水合同
1、供水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资质审查办法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见《城市供水条例》第十九条,详细标准见各省市自治区建设部门《城市供水企业资质审查评定条件》等相关文件);
2、用水方:一般主体。
(三)供用气合同
1、供气方:天然气商品量(指外供商品量,简称商品气,下同)是国家统一分配产品,均纳入国家计划管理,由国家计委统一分配。商品量分配计划的实施、调剂、调度与经营管理等,由石油部负责。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所属重点企业的用气计划进行调整时,应与当地油气田商量,并经石油部同意后,由石油部通知各有关油、气田执行。(见《天然气商品量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及第八条);
2、用气方: 为搞好商品气的合理利用,对申请用气的单位需进行审批:
(1) 大、中型(含城市民用和油气田自用)用气的新建项目(日用气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上),应向国家计委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石油部落实气资源,经国家计委批准后方可运行用气工程的设计和建设;
(2)在下达分配计划指标内,新开小型用气户及用气户之间的调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得当地油、气田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国家计委和石油部备案(见《天然气商品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四)供用热力合同
(国家并无统一法律法规限制。详见各省市城市供热条例)以《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为例:
1、供热方:
供热企业从事城市供热经营活动,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质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供热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并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按照资质等级开展相应的供热经营活动(见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2、用热方:一般主体;
四、赠与合同
《合同法》中未明确限制该类合同主体,因此归为一般主体,但合同中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五、借款合同
(一)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1、 借款人: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六、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见《贷款通则》第十七条);
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见《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
2、贷款人: 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见《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
(二)民间借款合同:
1、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款属于民间借款。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第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第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第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第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见法律[1999]3号批复的规定)
2、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双方应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注: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贷款合同,应当确认合同无效(见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2号文和法(经)发[1990]27号文的规定)。
六、租赁合同
(一)房屋租赁
1、出租人: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见《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四条);具备房屋产权证以及《房屋租赁证》(见《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十七条);
2、承租人:一般主体;
注1:承租人在得到出租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经登记备案可以转租(见《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二)土地使用权租赁
1、出租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条),但须在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依照条件投资(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八条)
2、承租人:一般主体
注:各省市尚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等地方规定,应结合考虑(如《杭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
(三)动产租赁
1、出租人:一般主体
2、承租人:一般主体
(四)企业租赁经营合同
1、出租人:国家,具体表现为由企业的主管机关或者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作为出租人行使出租权(见《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第三、四条)
2、承租人:一般主体
七、融资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只能由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依法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见《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六条);
注:金融租赁公司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拥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二)承租人:一般主体 。
八、承揽合同
(一)定作人:一般主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建设工程相关承揽;
(二)承揽人:一般主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建设工程相关承揽。
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一)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1、委托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一般是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第四条);
2、承包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第四条)。
(二)施工合同
双方均应具有法人资格,且均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见《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四条)。具体表现为发包人必须已将其建设项目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筹建登记或开业登记,承包人必须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安装企业,所从事的建设工程符合其法定的经营范围。
(三)监理合同
1、委托方:具有法人资格,一般是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
2、监理单位:具有法人资格以及相应监理资质(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十七条)。
注:可结合各地规定考虑。
十、运输合同
(一)铁路旅客、货运合同
1、承运人:铁路运输部门/企业(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一章~第二章
2、旅客、托运人:一般主体
(二)公路客、货运合同
1、承运人: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及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含联户),必须持有经营许可证明,营业执照,营运证(一车一证),临时(不满三个月)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指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临时转向营业性运输),经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临时营运证,即可经营。(见《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八条);
2、旅客、托运人:一般主体
(三)航空客、货运合同
1、承运人: 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见《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二条)(非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运输作战军火、作战物资。)(见《民用航空法》第一百条)
2、旅客、托运人:一般主体
(四)水路客、货运合同
1、承运人: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水路运输企业。中国企业、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在中国注册登记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或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的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六条);
2、旅客、托运人:一般主体;
(五)多式联运合同、国际货运(涉及多方,多区,暂未确定)
十一、技术合同
(一)技术开发合同
1、委托开发合同
(1)委托人:一般主体;
(2)研究开发人:一般主体。
2、合作开发合同:合作各方为一般主体。
(二)技术转让合同
1、让与人: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包括其他有权对外转让技术的人(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二十二条);
2、受让人:一般主体。
(三)技术咨询合同
1、委托人:一般主体;
2、受托人:合同法中未明确规定,但因涉及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内容,考虑到履约能力,应当为具备相应资质个人、单位或其他组织(见《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
(四)技术服务合同
1、委托人:一般主体;
2、受托人:合同法中未明确规定,但考虑到履约能力,受托人应当为具备相应资质个人、单位或其他组织(见《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
十二、保管合同
(一)寄存人:一般主体;
(二)保管人:一般主体。
十三、仓储合同
(一)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 储保管业务的法人;
(二)存货人:一般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见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三版p599)。
十四、委托合同
(一)委托人:一般主体;
(二)受托人:一般主体。
注:法人在接受委托处理事务时,不可以超过其法定的业务范围。
十五、行纪合同(信托合同)
(一)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或公民;
(二)委托人:一般主体。
十六、居间合同
(一)居间人:必须具备合法的法律资格,只有经过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可以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才可以为居间人。居间人应具备相应的法律和专业业务知识、能力、经验和信息;
(二)委托人:一般主体。
十七、保险合同
(一)保险人(承保人):必须是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见《保险法》第六条);
(二)投保人:一般主体
十八、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出让方:国家,具体表现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
2、受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条)。
(二)使用权转让合同
1、转让方:原土地使用者,经原出让方批准。
2、受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条)。
注: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人的同意并经土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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