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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识

合同履行规则是什么

  核心内容:合同履行规则有哪些?在下文,深圳合同法网已经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合同履行规则的知识,供大家查阅,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合同履行规则有哪些?

  1、关于质量条款约定不明。合同中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合同履行的规则主要是指当事人就某些事项没有约定时的处理方法。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有时,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61条仍然无法确定,此时,《合同法》第62条规定了一些具体的规则。

  3、关于价款、报酬条款约定不明。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4、关于履行地点约定不明。履行地点,是指债务人应为履行行为的地点。在履行地点为履行,只要适当,即发生合同消灭的效力,在其他地点为履行则否。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5、关于履行方式约定不明。履行方式,是完成合同义务的方法,如标的物的交付方法,工作成果的完成方法,运输方法,价款或酬金的支付方法等。履行方式与当事人的权益有密切关系,履行方式不符合要求,可以造成标的物缺陷、费用增加、迟延履行等后果。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关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期限有为债务人利益的,有为债权人利益的,也有为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对于前者,债权人不得随意请求履行,但债务人可以抛弃其期限利益,在履行期限前为履行。对于第二种情况,债权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前请求债务人为履行,但债务人无权强行要求他于期限前受领给付。对于第三种情况,债务人无权要求债权人于期限前受领,同时债权人无权请求债务人于期限前履行。《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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