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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再用人,应如何和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下文,深圳合同法网为大家详细讲解该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再用人,应如何和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期满,存在一个双方是否还要续签的问题。如果到期后才突然通知对方不再续签,可能会造成劳动者短期内生活困难与找工急迫。从法理上说,用人单位在提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应以给员工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这也称为“代通知金”。
同时,法律规定,3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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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用人单位如存在合同期满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就此与劳动者产生纠纷。而对劳动者来说,为了切实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劳资关系中较弱一方,无论劳动关系任何阶段,都要与用人单位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纠纷发生后,主张相关合法权益缺乏依据,丧失保护自己权利的有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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