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公司法律实务 >关于合同 >合同知识

律师介绍

彭国辉律师 中南大学硕士毕业,多年企业法律服务经验,对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各项法律事务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专长:公司股权结构设计、员工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争议、投资争议、合同纠纷争议等等。彭国辉律师专注于公司法律相...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彭国辉律师

电话号码:0755-83033186

手机号码:13928445135

邮箱地址:ppgh7981@163.com

执业证号:14403201411053844

执业律所: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一号公交大厦二楼

合同知识

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

  核心内容:下文,深圳合同法网为您详细介绍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知识,供大家学习查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明确了,表见代理行为有效,效力及于被代理人。表见代理行为有效,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并不是不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依然保护被代理人向没有代理权的行为人行使追偿的权利,对于造成损失的,还有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更多知识阅读: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分析:

  1、行为人必须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和相对的第三人订立合同。行为人需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表现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为。如是以行为人自己的名义行事,则不属于表见代理。

  2、订立的合同须具备合法的成立要件。如果是无效合同或者效力待定的合同,则不构成表见代理。因为无效合同是没有效力的,而效力待定的合同则效力不确定,有可能会被撤销或者无效。

  3、行为人要有让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形。主要表现为有授权委托书等被代理人的授权文书、空白合同等书面材料证明行为人有代理权,或者第三人通过某些事实,现象或长期合作的信任,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4、相对人或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如果行为人无权代理的情形明显或者授权文书明显错误,而相对人或第三人因疏忽失误等原因失察,这种过失导致的后果,相对人应当自己承担。相对人或第三人如果是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与其签订合同,或者与行为人串通订立合同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则合同的效力不及于被代理人。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表见代理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1、行为人自始没有代理权。被代理人曾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相对人或第三人表示将授权行为人代理权,但事实上没有授予行为人代理权。

  2、被代理人将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空白委托书等材料文书交给行为人,行为人若以上述文书取得相对人或第三人的信任,使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

  3、超越代理权的行为。被代理人委托权限不明或者代理人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而相对人或第三人相信行为人的行为是代表被代理人而订立合同的行为。

  4、行为人有代理权,但代理权终止后,被代理人未能收回代理文书,告知行为人原客户行为人代理人代理权终止的情形,致使相对人或第三人因不知道行为人代理权终止而继续与其订立合同的行为。

  5、被代理人明知行为人以自己名义与相对人或第三人订立合同,但不作明确反对或否认表示的行为。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928445135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一号公交大厦二楼247

粤ICP备17068557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481号 Copyright ©2018 www.1392844513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扫码关注×

添加关注,精彩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