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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识

后合同义务和相关义务的关系

  核心内容:本文主要由深圳合同法网为大家详细介绍后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关系、后合同义务与给付义务之间的关系、后合同义务与先合同义务之间的关系和后合同义务与不真正义务之间的关系的知识,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后合同义务与相关义务的关系】

  1、后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关系:

  目前,各国立法对附随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其含义,故学界对其表述也并不一致。有人认为,附随义务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于契约及法律所规定以外尚负有的义务。还有人认为,附随义务是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无明确约定,但为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并以社会的一般交易观点,当事人应负担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附随义务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它是依附于给付义务,是为了保证合同给付义务的顺利履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规定产生的;它的内容是随着合同给付义务完成的情况变化而不断变化。而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给付义务履行完毕后对缔约人所负有的义务,所以它不依附给付义务而存在。概括一下,两者之间的区别为:后合同义务的主要功能在于维护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除了承担这一功能,还具有辅助实现债权人的给付利益的功能。

  2、后合同义务与给付义务之间的关系:

  给付义务有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这里主要讨论是后合同义务与主给付义务之间的区别。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方面:

  第一,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后合同义务的内容则是不确定的,且它不决定合同类型。

  第二 ,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后合同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同时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三,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同。后合同义务发生在合同终止后,是合同效力消失后一方当事人应负有的诚信义务。给付义务它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终止前这一阶段,以合同效力的存在和持续为前提。

  第四,两者产生的基础不同。后合同义务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它往往是法定的,而给付义务在大多数情况下来源于当事人的自由协商,当事人可以约定变更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结果不同。不履行后合同义务须承担后合同责任,不履行给付义务,须承担违约责任。

  3、后合同义务与先合同义务之间的关系:

  后合同义务与先合同义务两者之间最大的联系在于:两者均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均是基于一定的信用关系而应向对方承担的义务。两者的区别也是十分明显的:两者产生的时间不同,先合同义务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有效成立前,属缔约阶段的义务而后合同义务发生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发生在合同效力消失之后,可以说,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对当事人之间的信用关系的继续和延伸。

  4、后合同义务与不真正义务之间的关系:

  所谓的不真正合同义务是指合同相对人虽不得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违反也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仅使负担此义务者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后果的义务,理论上也称间接义务。合同法上为受害人规定的不真正义务主要是减轻损害的义务,简称减损义务。减损义务所指的是指受害人自己的损害。对这种义务的违反不得让义务人赔偿他人损害,而是使其自负损害,与一般法定义务的后果颇不相同,所以才称为“不真正义务”。如《合同法》第119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当事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后合同义务是向对方承担的义务,违反该义务应向对方承担责任,而不真正义务并非是向对方承担的义务,违反该义务亦不会发生向对方担责的情况,只是自我遭受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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