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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识

承诺的撤回是什么?

  核心内容:什么是承诺的撤回?下文,深圳合同法网为大家详细介绍该知识,供大家查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什么是承诺的撤回?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2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原承诺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要约人。因此,承诺的撤回必须是在原承诺生效前或同时送达要约人,才可撤回(也就是说,追回承诺通知应同时,或先于承诺到达)。

  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更多知识阅读:承诺迟延了怎么办?

  承诺出现迟延有两种情况,一是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作出,因而出现了迟延,二是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但由于邮政等其他原因,没有及时到达要约人。

  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承诺本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超过有效的承诺期限,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

  对于第二种情况,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发出承诺通知,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而迟到的。对这样的承诺,如果要约人不愿意接受,即负有对承诺人发迟到通知的义务。要约人及时发出迟到通知后,该迟到的承诺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如果要约人怠于发迟到通知,则该迟到的承诺视为未迟到的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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